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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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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处理路径
在社会生活中,离婚纠纷是婚姻家庭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保护和家庭关系的重构。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对离婚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处理路径进行梳理总结,为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离婚纠纷的法律定义与核心争议
(一)离婚纠纷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自愿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且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等达成一致;而诉讼离婚则是在双方无法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纠纷的核心争议内容
1.离婚纠纷的核心争议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探望权及探望方式;(3)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处理,即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
2.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是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三)实务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89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三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女方提供了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遂支持了女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该案例释明了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分居事实的举证要求,须具备连贯性和完整性,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一证据难以认定分居状态,更无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在实际生活过程中,如发生离婚纠纷,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分居期间独立居住生活、双方无经济往来等证据,佐证分居状态的事实,加强离婚诉讼中离婚请求被支持的事实依据。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一)基本原则与考量因素
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进行判决,主要考量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如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3.子女的生活习惯及环境变化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二)实务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判断抚养权归属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该案中,男女双方离婚后,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且已适应现有学习环境,父亲虽经济条件更优,但未能证明母亲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由母亲继续抚养子女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实务要点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归一方所有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二)分割原则与特殊情形处理
1.一般原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2.特殊情形: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务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0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低价转让给他人,且未告知女方,该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男方在财产分割时少分20%份额,充分体现出法律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四、离婚时债务承担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债共签”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条件,如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等;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举证责任分配
1.对夫妻存在举债合意的证明责任分配。由债权人对夫妻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对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实务处理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注重证据留存。在夫妻双方发生家庭生活矛盾,存在离婚可能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注意保存各类财产凭证(如房产、车辆登记证明)、收入证明、债务协议等关键证据材料,便于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作出正确理性的应对,准确查清财产归属与债务性质,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时的精细化处理。在夫妻自愿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书中详尽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与方式、探望权及探望方式、财产分割细节及债务承担等详细情况,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不周全而引发后续不必要的争议。
(三)起诉离婚时,能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定判决要件,夫妻一方需充分收集有关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包括前文提及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如果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收集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的证据。
结语:离婚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规则的适用,还关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纠葛,既要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也需兼顾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妥善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生活中,夫妻双方应以理性态度面对离婚问题,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最大程度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始终秉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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