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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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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给予一定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制度。相较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20211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件,除了列举的几项法定情形外,将过错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也一并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3、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

若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法定配偶,即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权要求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情形的第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若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遭受直接损害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其损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4、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无过错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协议离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离婚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

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是根据过错方行为所造成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6、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样适用,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无过错方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可以提供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客观事实的照片、视频、录音、聊天记录、语音等相关证据,可以向当地居委会、物业、执法机关等了解掌握情况的相关单位、人员收集证据,如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可以提供医院诊断记录、验伤证明等材料,如存在被刑事拘留或刑事审判的,可以提供相应法律文书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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