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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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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生育权引起的离婚诉讼

夫妻原本很相爱,但是由于妻子坚决不同意生育,侵犯其生育权,遂开始分居,并最终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4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准予原告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成某是家里的独生子,2005年成某与曹某在结婚时就与其商量尽快要一个孩子,但曹某说现在双方工作都不够稳定,待工作稳定条件好一些再要孩子会对孩子更好些。于是,双方商定暂时不要孩子,待拼搏几年后,多挣些钱再说。2009年1月底初曹某怀孕,成某非常高兴,天天忙前忙后地收拾家务。但曹某于同年2月20日却瞒着其丈夫成某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成某知道后,提出了严重抗议,并为流产之事还大吵了十来天。其认为通过努力也有了自己的楼房,完全可以要一个孩子。此后,成某想尽各种办法劝曹某生个孩子,但曹某说什么也不想要。顿时,成某心灰意冷,并开始与其妻子过上分居生活,天天自己住在单位集体宿舍。

  在分居的日子里,成某虽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无情,把孩子残酷打掉时,其由爱而生恨。2011年3月24日,当其再次劝解妻子考虑生孩子之事无效后,感觉到夫妻关系已到了尽头,并产生离婚想法。当其与妻子要协议离婚时,遭到曹某严厉拒绝,并声称女人不是生孩子机器,坚持不生孩子,并指责成某思想太陈旧;另外,她还认为生不生孩子这是女人的权利,这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无奈,成某诉讼到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经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即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妇女一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的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努力才能实现。只要妻子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就将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强迫妻子怀孕生孩子,因为那样将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这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另一方面也只有在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另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已经分居两年,也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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