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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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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如何有效的进行调解工作?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夫妻结婚二十余年,婚后无子女,女方患有疾病。男方对于“零沟通”的婚姻状态非常痛苦,多次向女方提出离婚未果。律师代理案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离婚的方案,双方约定离婚后向法院撤诉结案。

案例二

夫妻结婚二十余年,期间女方未能处理妥善一些亲友关系,造成夫妻矛盾。孩子考上大学后,男方提出离婚律师代理案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经过双方律师多轮沟通后形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如上两个案例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无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此类案件的第一次诉讼结果通常为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即“不予离婚”,若再有“配偶身患疾病”的情况,更是难上加难。故此类离婚案件的难度高、周期长,相对来说成本也非常高。一般来说,律师会建议做好多次诉讼的心理准备下,力争调解离婚

另外,接受此类案件当事人的离婚委托后,律师的首要工作是与其深入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并告知调解的方式、方法,力求促成调解协议离婚。同时,应尽快协助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范围进行证据梳理,预判在通过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分配资产的价值。

调解的目标设定

第一步 梳理共同财产债务

协助当事人核实财产清单,核查相关权利凭证。财产所有权的确认最重要的就是审查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工商局记载的股权登记情况等。就房产登记而言,建议当事人直接前往房管局打印一份信息摘要,载明房产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登记号、是否有抵押担保等信息,注意有的房产坐落会由于地名变更等出现变化。就房屋按揭等共同债务而言,建议当事人前往贷款银行打印流水,以确定实际还款本金、利息、贷款余额等,便于后续财产分割。

如文中两个案例:

案例一中夫妻共同财产涉及一套市区内住宅(无按揭),一套市区外住宅(有按揭),均登记为共同共有,另有存款几十万元和一辆汽车。

案例二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较为复杂,涉及房屋赠与、代持,也涉及股权分割与补偿,还有保险、存款、基金的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告与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张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双方调解的基础是对财产范围无争议,或者就先行分割的财产范围达成一致。

第二步 以平分为基础利益让渡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之后,大致可以确定共同财产价值和债务总额。但在司法实务中,很难有证据能通过认定婚姻过错使得过错方在共同财产上不分或少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依法分割的基础上,即使男方有过错,自愿按财产比例三七、四六的比例分割,法院判决金额远不及自愿协商给得更多。

所以,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明确每项财产的产权性质、财产价值、债务金额,逐项确定财产价值。比如,房屋分割进入诉讼流程后就会涉及竞价或评估,提前指导当事人了解并确定一个较为客观公允的房产价值区间,可以增加后续调解成功的概率。财产价值确定后,财产如何平均分配就能大体确定。

第三步 和平分手将伤害降到最低

律师以判决析产定诉讼策略,以谈判调解为结案目标,尽量在调解中让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在旧情的基础上控制情绪发泄、换位思考,为破碎家庭的孩子争取和谐的父母关系。

如文中两个案例:

案例一中女方患病,男方只为保障自己基本的居住权利申请一套按揭房,其余财产全部交由女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女方未来的生活没有负担。

案例二中夫妻双方有一个儿子,离婚后仍然是“家人”,在孩子就学、就业、结婚、生子的关键环节中双方均不会缺席。

第四步 设定谈判时间节点

律师代理离婚案,调解贯穿始终,但调解不是无休止的,应当设置调解的周期和节点。

若客户希望在律师代理下双方协商离婚事宜,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我们通常建议调解周期设置为一个月,沟通谈判设置为每周一次。如果协商谈判三至四次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建议立案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到正式开庭期间的一至两月时间双方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客户担心对方不签收法院传票导致送达困难,则可以先立案进入“先行调解”的程序,在法院指派的调解员主持下进行离婚调解,即使调解不成,法院会按流程进入诉讼阶段。

利用有利因素促调

离婚案件当事人受情绪影响做决策时反反复复是常有的事情,因此律师们应在案件中发现有利因素促进调解。

仍以文中两个案例:

案例一中的有利因素是“人”。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女方的亲侄女从小随双方共同生活,与双方关系很亲近。在提起诉讼之前,律师建议男方将离婚的决定如实告知侄女,并表明自己离婚的坚决态度和财产分割的诚意,请侄女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能够更多地陪伴在女方身边,给予女方更多的安慰。在这个案子中,侄女对双方都起到了安抚和正向疏导的作用。

案例二中的有利因素是“财”。律师在帮助客户梳理银行流水的过程中,发现女方确有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在夫妻感情较好的阶段,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男方签署了部分法律文件,导致财产外流。最终男方决绝的离婚态度和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让渡,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协议离婚

调解与诉讼的合同约定

(一)咨询铺垫

律师离婚案件的初期法律咨询时,一般会建议先行离婚调解,协议离婚是上策。律师协议离婚的收费和代理案件判决离婚的收费是相同的,并不会不因为调解结案而减少代理费支付,但代理律师在实务中愿意为离婚调解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心血却因人而异。

(二)代理合同约定

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律师应在相应条款中对“调解”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一中,合同约定“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男方与女方离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男方与女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后向法院撤诉,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甲方(当事人)向乙方(律师)支付代理费**元。”

案例二中,因双方财产相对较复杂,律师在基础代理费条款中约定到“如果开庭前已经完成代理事项,则签订离婚协议或结案时一并支付尾款**元”、“本案通过协商、谈判、和解、调解、判决等方式使甲方实现财产分割的,甲方按实际获得财产总额的**%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和甲方获得的财产价值以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离婚协议、和解协议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未载明具体财产价值的,以甲方获得财产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准。”

(三)补充协议确认

调解与诉讼均是结案方式和律师费的结算依据。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原告起诉时一般仅列明10-1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向法院缴纳少量案件受理费。如果案件撤诉,按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价值来确定律师费结算条款;如果调解离婚,法院会根据调解书中载明的房产信息补交案件受理费。通常当事人按房屋购买价进行确认诉讼费的缴纳,该价格并不是“获得财产时的实际市场价值”,部分案件通过律师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就结算条款应当支付的律师费金额进行明确约定,并再次确认调解结案律师费的支付金额。


文/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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