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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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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人财两空!

离婚的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假离婚”并不少见,比如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双方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仍然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等第二套房买好后双方再办理复婚手续。

那么,“假离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让我们通过相关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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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白女士以个人名义买好房子并准备与黄先生复婚时,黄先生却一口拒绝了。双方多次沟通后,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开始了一段新的恋情。

因协商复婚未果,双方最终走向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黄先生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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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夫妻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假离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假离婚期间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假离婚期间,另一半在法律意义上无需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即使存在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交往,也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内的重大过错;三是假离婚期间如果发生继承、子女抚养变动等事实,一方也无法再以配偶身份主张权益;四是如果为了假离婚随意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可能导致个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在此提示:结婚证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见证,也彰显了法律对双方身份、财产权利义务的保护,因此假离婚不可取,切莫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导致“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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