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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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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分居但没有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官一般都需要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现状以及能否和好的角度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若主张离婚的一方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才有可能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诸多法定离婚情形,其中一个情形由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因此,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就需要搬离双方居住地,以便开始计算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在分居期间,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若不支付或忘记支付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该问题是不少当事人容易忽略的问题,若不告知其法律后果往往不会引起其足够的重视。本文就详细阐述一下在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抚养能力却不支付抚养费所带来的的两大法律后果。

一、分居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在判决离婚时仍需要补付。

律师经案例检索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未直接抚养一方对分居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另需要补付。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法院一般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需要。比如,(2016)沪0109民初26723号和(2016)沪0109民初13197号。另外,林律师特别需要告知的,在支付抚养费时一方面需要保存好凭据,另一方面在汇款单上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即备注“抚养费”。

二、分居期间,有条件支付抚养费却未支付的,对其争取孩子抚养权极其不利。

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夫妻双方均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在该案中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婚生子22个月,当时男方知道孩子未满2周岁法院大概率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故采取不同意离婚的策略。从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至第二次提起离婚的这段期间内,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林律师采取婚内主张抚养费的诉讼策略,即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女方以孩子名义起诉男方要求支付分居期间产生的抚养费,目的证明有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嗣后,将该判决书作为离婚纠纷案件中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再搜集我方其他抚养权优势等证据。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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