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法律常识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法律常识

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理探视权? 

  律师: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包括已离婚婚姻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被撤消和非法同居生育有子女的男女一方。探视权作为婚姻纠纷的附属问题一并处理,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要求下才作出处理。司法实践中,婚姻纠纷的当事人主动提出探视权请求的很少。

src=http___s16.sinaimg.cn_middle_61217bcetcb6e805012cf&690&refer=http___s16.sinaimg.jpg

  2、调解书可否确认财产赠予 ?

  律师婚姻纠纷案件,时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夫妻双方在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赠予给未成年子女,并要求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可。对此种协议,有的法院不予确认,而有的法院又予以确认,这就造成同一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司法结果,有损司法统一。林律师认为:1、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子女接受赠予,因而不存在诉讼中只有赠予人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受赠人意思表示的问题;2、人民法院确认此种协议,虽然存在与目前的法理有不通之处,但符合人民法院化纷止争的民事审判目的,且能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自治,可降低办案成本,能提高审判效率,特别在当前基层法院承受办案数量越来越多的形势下,采用此种做法能部分缓减人民法院的司法压力,更何况民事审判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并非为维护法理服务;3、此种赠予系夫妻双方各自代表未成年子女接受,并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一种协议,其效力不低于《合同法》条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应属于诺成合同,即诉讼双方签领调解书时即生效,不存在撤消赠予的问题,而且无须再审理就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src=http___images.maxlaw.cn_uploadpic_11055_2019081963009445.jpg&refer=http___images.maxlaw.jpg

  3、欠债可否从子女抚养费中抵除?

  律师:处理婚姻纠纷,有时会遇到如下问题: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因对方未交付应得财产,或因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后,对方未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而成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债权人,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执行子女抚养费时便以此抗辩,要求抵除。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不尽一致。

  林律师认为采取不准抵除的做法比较合理,基于三个理由:1、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费是基于法定的父母抚养子女义务而产生的,二者的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也不同;2、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主体是父母,权利主体是子女,即使直接抚养子女方出面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也只是一种法定代理行为,并非是自身有权要求给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所有权归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非因子女生活、教育需要,无权处分子女抚养费。3、如果准许用子女抚养费抵除父或母一方所欠债务,则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和民事法学的原理,而且直接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欠债方资不抵债且无正常收入时,会直接损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健康成长。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4 上海离婚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