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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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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轨”导致离婚,“出轨”方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呢?

我们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外在形式大多表现为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一夜情、嫖娼等等。但是,法律对于这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在责任认定上是有区别的。因为出轨、嫖娼、婚外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很多,那么出现这些情况,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能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呢?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林律师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1、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见,该条款的前四项没有对出轨、嫖娼、婚外情等情形做出损害赔偿的规定,但第(五)项以收尾条款的形式囊括了这些情形。

2、诉讼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该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出轨、嫖娼、婚外情等原因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过错赔偿的,如果只有一次出轨、嫖娼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女方主张精神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认为属于重大过错,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也不绝对,如果在次数上只有一次,但情节恶劣、结果严重,法院也会认定该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进而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是多次出轨、嫖娼屡教不改,属于情节恶劣,通常法官会支持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并且在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但能多分多少,由法官视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法律上没有具体标准。

3、无过错方如何搜集对方出轨、婚外情、嫖娼的证据?

1)过错方自认的己方有过错的书面证据

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为被另一方发现后,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等,该类证据作为书证,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2)警方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

在配偶方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有两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有公安机关介入,一般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如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如果配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嫖娼行为的,公安机关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会出具《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上述书证可以作为配偶一方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因短信、电子邮件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如果作为证据提交,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作相应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4)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应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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