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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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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坚守十年感情之谈某不同意离婚案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男方),对方当事人

被告:谈某(女方),我方当事人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

韦某与谈某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即感情是否破裂。

【双方意见】

(一)原告意见

原被告于2004年x月x日未婚先育一女儿韦小某。2007年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双方无法进行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日益恶化,以致感情破裂而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及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关于女儿的抚养,原告认为女儿判由原告抚养,将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婚生女由原告携带抚养。

(二)被告意见

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一直认为,夫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的这么多年间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随着孩子的不断长大,双方更加互相珍惜彼此的感情。生活中偶有口角,根本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

原被告于2002年在受骗去做传销的过程中结识,结识后一起逃脱,算是患难中相识相助相恋,感情深厚。双方经过接触,充分了解,同时冲破双方父母和生活的重重压力,慎重考虑后,本着对爱情的执着追求,对婚后幸福生活的深信不疑,双方决定生活在一起。2004年x月x日,随着女儿的出生,双方的感情更是升温不断。甚至于,双方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而对于一个女人来说,那一纸证书却是相当重要的,正是因为二人感情甚好,完全不在意这些形式的东西,才能在这样的情况下相知相守多年。可见,二人婚前基础非常牢固。

在女儿出生后第三年,原被告为了女儿上学等,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更是相互扶持,相互照料,恩爱备至,沟通顺畅,相处融洽。原告诉称:“双方无法进行交流与沟通,夫妻关系日趋恶化”与事实不符。相反被告非常疼爱自己的爱人,婚后家务劳动全部由被告承担,做饭,洗衣服,刷碗,收拾房间,照看孩子,甚至于每餐每顿都是被告端到原告的手上。

原被告相恋过程中,吃了很多苦,想着能让孩子过上好日子,摆脱当初自己过的穷苦日子,二人寻找机会开了一家自己的店铺,经营生活用品。夫妻二人每日在店里看店销售,朝夕相处,无话不说,恩爱景象,左邻右舍皆羡慕不已。后经过二人的不断努力,生意也算做得红火,小日子也是和美。原告诉称的名存实亡的婚姻纯属无稽之谈。

原告起诉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不忠实于婚姻,存在第三者行为,单方面过错从而要求离婚。但被告考虑到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巨大打击以及之前的深厚情谊,被告愿意原谅原告。

由于原告存在第三者过错,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不顾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解体,让一个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孩子接受残缺的父爱、母爱,夸大夫妻矛盾、制造感情破裂的假象。为此,被告曾多次请求原告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育着想,但无济于事,被告作为一个母亲,不能无视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愿意忘记过去,不计前嫌,和原告一起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办案总结】

律师认为,办理离婚案件应该重在解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权归谁所有及其抚养费由谁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等几个大问题,如果能够通过离婚协议解决婚姻问题的,则通过协议离婚;无法协议离婚的,则通过法院途进行诉讼离婚。在这个案子中,原被告虽因离婚事宜吵闹多次,但其实双方确有着深厚感情,特别是被告,无法接受一朝婚变的事实,一直放低姿态,试图挽回迷惘之中的爱人,即便爱人当庭承认确有婚外第三者存在时,仍愿意忘记过去,共同生活。我们就是朝着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目标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实现当事人的目标,也希望原被告要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加强责任感,出现矛盾纠纷后,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尽早恢复往日的美满幸福生活。

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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