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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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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性取向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性取向可不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性取向有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又有五个判断标准: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仅从法条来看,同性恋不属于前四种情形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原则,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种忠实义务,包含两性关系的忠实,若一方与婚外同性保持性关系,则违背了忠实义务,且会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如果同性恋是导致提起离婚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另一方也无法对此行为进行谅解,那么认为可以判决离婚

性取向问题导致离婚对方可否要求赔偿

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当然,要构成侵害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如果夫妻一方的性取向有问题,另外一方实在是无法忍受,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但是需要注意大多数情况下以这个作为理由提出离婚,一般是会被法院驳回诉讼的建议请联系律师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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