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子女抚养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子女抚养

被人收养还需要赡养生父母吗?

   李某从小母亲去世,父亲把他送给人家做养子,双方立下字据,李某在养父母家长大成家。生父年老后,向他要赡养费,那么,生父要他赡养合不合法?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和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从法律上对合法的收养关系予以确认,同时养子女也就脱离了与其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李某在母亲去世后,其父把他送给别人做养子,并立下字据,确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所以李某从被正式收养之日起,就同生父不再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关系了。因此,从法律上讲,李某对生父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4 上海离婚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